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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书刊资料逾期处理规定

 借阅书刊资料逾期处理规定

 

为了加快书刊资料流通,提高文献利用率,读者借阅书刊资料必须如期归还。逾期又未办理续借手续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第一条  读者所借图书超过规定的借阅天数(还书日期逢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二条  按借阅规则允许外借的图书,每逾期一天(前三天免收滞纳金,三天后按实有天数计算),每册书收滞还金0.10元。

第三条  按借阅规则不外借的书刊资料,由于特殊需要经批准允许借出的,每逾期一天,收滞还费1.00元。

第四条  凡实行押证借阅复印,并规定当班归还的书刊资料,不得携出馆外。违者,除扣证停借三天外,每班罚款0.50元。

第五条  若发现有弄虚作假,逃避缴费者,视其情节,除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借阅或通报批评外,在原缴款基数上增加一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