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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规章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规章制度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止,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对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全体教职员工与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
第三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和发展战略,体现改革精神,维护各部门和单位、教职员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遵循公正、公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称“规定”或“办法”。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的,可称“意见”或“通知”。
第五条 规章制度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章制度名称为“规定”或“办法”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
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凝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章制度执行中有关程序、步骤等内容,可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另行发布,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风险评估、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其中立项、风险评估、审核、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八条 相关管理部门在学校赋予的职权范围、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起草规章制度。
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安排相关部门负责起草;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提出立项建议,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部门具体负责起草。
第九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对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内容,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就规章制度实施中有可能出现影响安全稳定的事项及有关问题作出可行性风险评估报告,并将规章制度草案、起草说明、风险评估报告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党委校长办公室和政策研究室先行审核后,送相关校领导审阅。
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实行公示制,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规章制度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是否超越起草部门规定的授权范围;
(四)是否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
(五)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六)风险评估是否可行;
(七)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八)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草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以及虽经起草部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仍未达成一致,且争议较大的,应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应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请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阅同意后,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按照规定程序研究通过。
第十三条  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由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授权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
规章制度修订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